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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072****62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2民初140号
    案号 (2020)桂0325执恢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柳州市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2935489.7l.元[其中本金27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935489.71元;上述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具体还款方案:被告柳州市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016年11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016年12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017年1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2017年2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2017年3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2017年4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2017年5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2017年6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2017年7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5200000元,2017年8月20日归还贷款利息3430000元(包括罚息和复息),2017年9月20日归还贷款利息3430000元(包括罚息和复息),2017年10月20日归还剩余贷款利息(包括罚息和复息)。具体利息的计算方式按被告柳州市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签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2013年路支循环字第21401号)合同约定计息; 二、被告柳州市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归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47706元; 三、被告黄燕、姚志雄、王玉麟、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将被告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兴桂中路兴安小商品批发市场综合楼及住宅(他项权证号:兴房他证2014年字第0000004)】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告被告柳州市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威矿业有限公司欠付拖欠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五、如被告柳州市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本调解协议如期还款,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柳州市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未付欠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案诉讼费208940元(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04470元,由被告柳州市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玉麟、姚志雄、黄燕共同承担;被告柳州市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玉麟、姚志雄、黄燕于2017年2月20日前向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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