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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072****62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325民初861号
    案号 (2019)桂0325执6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彩凤于2016年6月1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80070201605425); 二、被告唐彩凤偿还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1月28日,尚欠利息375324.36元;此后的利息从2018年11月29日起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80070201605425)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西桂林兴安县岭南国际大酒店、熊旭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兴安县兴安镇兴桂中路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兴房权证兴安县字第2014008984号、兴房权证兴安县字第2014008985号,土地使用证号:兴国用(2013)第013048-1-1号、兴国用(2013)第01305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90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彩凤、广西桂林兴安县岭南国际大酒店、熊旭玲、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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