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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湛交罚[2021]002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0月01日08时05分,粤SA2233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到地方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8
    决定机关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陈伟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