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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裕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156****19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民初678号
    案号 (2020)津01执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罚息(其中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811279.6元、复利4065.97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自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5日的期内利息、复利,及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天津市裕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刘成林、刘晶、张景兰、张坤艳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就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对被告天津市裕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专利号为2009102451457、被告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专利号为2009102451461、被告天津市裕川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专利号为2011205101706项下的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天津市裕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就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对对被告刘成林所持有的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的70%享有质权,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该质押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刘成林承担担保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1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均由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裕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环保制品有限公司、刘成林、刘晶、张景兰、张坤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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