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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作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250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一中民初字第1319号
    案号 (2017)京01执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易贸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懿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八千六百三十万元;二、被告北京易贸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懿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中六百万元自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八千零三十万元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易贸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其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易贸商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北京易贸商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十八万零四百二十一元,由被告北京易贸商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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