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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静市监案处字〔2017〕第0602017114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131.0元;罚款2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1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邹勇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