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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MA****B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5民初4842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1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玥华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宗成工资45000元。 (当事人可将执行款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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