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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博佳兴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桌光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020880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2民初31753号
    案号 (2017)京0112执30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7-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博佳兴达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借款本金247768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8月4日的利息为7376.96元、罚息为17574.53元、复利为52.33元;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博佳兴达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律师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卓光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卓光强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博佳兴达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北京博佳兴达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卓光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博佳兴达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卓光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6886元,由被告北京博佳兴达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卓光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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