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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哈市工商东所处字〔2015〕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7袋天马冰梅及9袋馋嘴牛肉; 二、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7-01
    决定机关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热比亚·依沙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