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58****2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民终2806号 |
案号 | (2021)黔0521执43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 0521 民初 3764 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潘峻、潘泓、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刘清芬借款本金 312 800.00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312 800.00 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 2019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刘清芬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 10 600.00 元,由刘清芬承担 4 608.00 元,由潘峻、潘泓、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5 992.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600 元,由刘清芬承担 4 608.00 元, 由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5 99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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