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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58****2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5民终2806号
    案号 (2021)黔0521执4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 0521 民初 3764 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潘峻、潘泓、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刘清芬借款本金 312 800.00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312 800.00 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 2019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刘清芬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 10 600.00 元,由刘清芬承担 4 608.00 元,由潘峻、潘泓、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5 992.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600 元,由刘清芬承担 4 608.00 元, 由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5 99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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