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17]155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9月11日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11日,位于萧山区商业城综合市场*号的杭州萧山创益化工仪器有限公司于向萧山雅马哈乐器有限公司销售高氯酸[浓度>72%]500毫升,未按规定在销售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于2017年9月21日被新塘派出所民警查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萧山创益化工仪器有限公司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9 |
决定机关 |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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