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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泰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9****23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3298号
    案号 (2020)粤03执2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投资收益人民币272,876.72元,并以人民币123,287.6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272,876.7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 (二)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预约受让义务,预约受让金额应为投资本金及剩余投资收益总计人民币5,272,876.72元。实际支付的预约受让金额=应支付的预约受让总金额一第一被申请人履行第(一)项裁决已支付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金额。 (三)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900元。 (五)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87,43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人民币87,435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7,435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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