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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库尔勒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希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4129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801民初5398号
    案号 (2017)新2801执2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2
    发布日期 2017-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喀什正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库尔勒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希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货款2264549.57元。 二、被告库尔勒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希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利息353269.73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14日)。 三、驳回原告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59.85元,由原告新疆西部汇富棉业有限公司负担307.56元,被告喀什正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库尔勒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希福负担27652.29元(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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