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扬威物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260****299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91民初2541号 |
| 案号 | (2020)苏1291执60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扬威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78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11日的利息41465.38元及剩余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期内利息:以39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按年利率6.3075%计算;以39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按年利率6.3075%计算;逾期利息:以39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46125%计算;以39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46125%计算)。二、被告泰州市扬威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新区支行律师服务费253000元。三、被告泰州市永威物资有限公司、泰州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志松、梁海闽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州市扬威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3461元,由被告泰州市扬威物资有限公司、泰州市永威物资有限公司、泰州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志松、梁海闽共同负担12(此款原告已缴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由本院向原告退还,诸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移送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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