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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辉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MA****M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22民初5612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恢3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耿复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财产有偿使用费(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财产有偿使用费等总计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耿复元已支付的风险保证金、代偿款共计35万元首先用以抵充上述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财产有偿使用费,抵充后下余的部分,再抵充本金)。 二、被告开封市辉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保琴、张新玲、李洋、耿亚楠、孙继峰、张丽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被告耿复元、开封市辉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保琴、张新玲、李洋、耿亚楠、孙继峰、张丽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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