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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丰泽金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清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315****5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21民初8583号
    案号 (2018)闽0521执19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金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承诺费。 二、被告洪清河、泉州市丰泽金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洪金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金龙追偿。 三、驳回原告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60元,由原告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被告洪金龙、洪清河、泉州市丰泽金洲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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