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市管罚处字〔2018〕4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销售碘含量不符合GB2721—2015美鲜富竹盐(加碘竹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九条“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之规定,属出厂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036.51元;二、处以罚款43146元,上缴国库。当事人生产销售氯化钠含量不符合GB2721—2015美鲜富竹盐(加碘竹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违法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38元;二、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上述两项罚没款合计56190.89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3 |
决定机关 |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皇甫创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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