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072****377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3民初534号 |
| 案号 | (2019)鄂0303执129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截至2018年1月30日的利息2430976.28元,并自2018年1月31日起以1800万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加收50%的标准计算未还本金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三、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湾支行对被告湖北佳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光明西路 48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竹溪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141243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胡家明、冯云芬、胡葑、孙静娴、王义武对被告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4455元由被告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佳兆置业有限公司、胡家明、冯云芬、胡葑、孙静娴、王义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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