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冯云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830937-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02民初3682号 |
| 案号 | (2017)鄂0302执151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03 |
| 发布日期 | 2018-08-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告胡葑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及《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 二、被告胡葑、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2016年8月15日前的利息23451.19元;第二部分是2016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按年利率8.81%计算逾期利息);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对被告胡葑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33777),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67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13元,由被告胡葑、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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