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胡葑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830937-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03民初169号 |
| 案号 | (2016)鄂0303执78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1-21 |
| 发布日期 | 2016-12-0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家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十堰市张湾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5774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6577497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以5577497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7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十堰金三角高配车辆有限公司、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被告胡家明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十堰市张湾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胡家明、十堰金三角高配车辆有限公司、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后收取2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900元,由被告胡家明、十堰金三角高配车辆有限公司、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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