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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才华九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3368****35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33民初923号
    案号 (2020)川3433执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才华九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支付原告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76334元及利息,利息以32763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10日计算至文书确定的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17元,由被告四川才华九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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