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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晓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6759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4民初4258号
    案号 (2017)川0104执46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5
    发布日期 2017-1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晓光、陈爱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兴芬归还借款本金34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4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林晓光、陈爱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兴芬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杨扬对被告林晓光、陈爱萍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林晓光、陈爱萍追偿。 如果被告林晓光、陈爱萍、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杨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380元,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林晓光、陈爱萍、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杨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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