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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安监罚〔2018〕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7月24日下午,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炉内化水加药房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将白色塑料桶装的62桶25升装氨水溶液存放在炉内化水加药房开放式走廊处,塑料桶外无化学品安全标志。经现场询问,该公司未设置储存氨水溶液的库房,一直储存在该走廊处以方便操作人员使用,该批氨水溶液含氨浓度25%,主要用于汽水品质调节。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氨溶液(含氨>10%)属于危险化学品。检查人员发现,该批氨水溶液储存在炉内化水加药房开放式走廊处,储存处紧靠汽轮发电机房,贮存温度不符合氨水溶液贮存要求,储存氨水溶液处未配置排风扇、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设备,也未设置防泄漏围堰、洗眼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4张。2018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李斌和安管员韩仕博制作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检查情况均属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7月27日对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将62桶25升装含氨25%的氨水溶液储存在炉内化水加药房开放式走廊处,储存处紧靠汽轮发电机房,贮存温度不符合氨水溶液贮存要求,储存氨水溶液处未配置排风扇、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设备,也未设置防泄漏围堰、洗眼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含氨25%的氨水溶液),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发现上述安全隐患后,向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新)安监现决[2018]01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将该批氨水溶液转移至符合安全要求的地方;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安监责改[2018]040号,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完成。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全隐患照片4张、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李斌和安管员韩仕博笔录各1份,证明了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情况;  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含药剂参数附件)、验收单、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该批氨水溶液含氨浓度为25%和来源等情况;  3、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2
    决定机关 宁波杭州湾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