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价检处[201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执行政府定价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6〕93号)要求,本机关于2016年8月对你单位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根据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反馈2015年度全市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甬环发函〔2016〕116号)和国网宁波供电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你单位燃煤发电机组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一、二氧化硫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205.4234MWh,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二、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2219.178MWh。其中超限值1倍以内电量为2144.2055MWh,超限值1倍及以上电量为74.9725MWh。三、烟尘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1434.86MWh。其中超限值1倍以内电量为1364.8668MWh,超限值1倍及以上电量为69.9932MWh。你单位在上述时间段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上述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分钱,导致相关消费者多付价款28142.8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宁波市物价局检查明细表》等证据证明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本机关认为,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7年4月19日向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送达了《宁波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价检告〔2017〕8号),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28142.85元;2、对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1倍及以上电量74.9725MWh和烟尘排放超限值1倍及以上电量69.9932MWh对应的合计价款889.71元,并处0.5倍罚款,即罚款444.86元。以上罚没款总计28587.7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0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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