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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风(十堰)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87****8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民终1174号
    案号 (2019)鄂0303执9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19-09-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 二、东风(十堰)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十堰豪迈科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673893.70元及截止2019年4月30日止的利息696533元,共计2370426.70元;并以货款1673893.7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息2%为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十堰豪迈科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东风(十堰)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2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21.5元,由东风(十堰)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72.5元,由东风(十堰)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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