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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寨县鑫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459****92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24民初1843号
    案号 (2020)皖1524执5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寨县鑫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宋永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德平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6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台德平负担1850元,被告金寨县鑫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宋永堂负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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