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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县执交罚字【2021】第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1月30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卢勇、杨金勇在长沙县东三路与南山路交汇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聘请的驾驶员柳建春驾驶车牌号码为湘AY5967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从长沙汽车东站运载乘客到上栗汽车站进行营运,途经长沙县东三路与南山路交汇处时,在长沙县东三路与南山路交汇处进行停靠,有3名乘客上车,已拍摄视频取证,经执法人员查看驾驶员柳建春出示的湘AY5967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停靠站点注明的是沿途无停靠,是从长沙汽车东站到上栗汽车站的直达车。执法人员指出其行为涉嫌违法,并通知其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已于2021年3月5日,通过微信扫码方式缴纳罚款,非税收入票据号:3141567718。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5
    决定机关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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