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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公(消)行罚决字〔2017〕00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逗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逗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该车间停产停业(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4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8
    决定机关 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李官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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