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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西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355****26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965号
    案号 (2018)粤03执28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20
    发布日期 2019-0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山正合色彩公司与广州西满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州西满公司确认欠中山正合色彩公司货款256935元。 二、中山正合色彩公司放弃追究深圳西满公司责任,并放弃已向深圳西满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广州西满公司所欠中山正合色彩公司货款全部由广州西满公司承担。 三、广州西满公司应于2017年12月13日之前向中山正合色彩公司支付2万元。余下236935元,广州西满公司应自2017年12月份开始,每月向中山正合色彩公司支付3万元,直至支付完毕。 四、本案诉讼费5154.02元由中山正合色彩公司承担。 五、如广州西满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给中山正合色彩公司,中山正合色彩公司有权自2017年2月9日起以实际拖欠的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广州西满公司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中山正合色彩公司与广州西满公司已于2017年12月8日签字。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受理费5154.02元,因调解减半为2577.01元,由中山正合色彩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已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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