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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西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柳玉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422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民终2659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68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8
    发布日期 2017-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西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AA14070274BDX)予以解除;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西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KL12960-10SOPP热熔胶贴标机2套、一出二盛美中空机型机3台、一出二中空成型机2台、PBSS-1005Q-PE中空成型机4台、PE吹瓶机1套);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西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15年7月23日的租金为1249500元,其后租金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期租金标准计付至《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次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物之日止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给付租赁物占有使用费); 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西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租金总余额83802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30%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付总额不超过所欠租金总余额8380200元); 五、被告深圳市西满实业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柳玉好、林国贞对被告广州市西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西满实业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柳玉好、林国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西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633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广州市西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西满实业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柳玉好、林国贞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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