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鑫天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9886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6173号 |
案号 | (2021)晋0105执5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天鹏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流转金100万元; 二、被告山西天鹏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2019年5月31日的特别流转金收益194309.17元,及从2019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还特别流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1%计算的流转金收益; 三、被告山西天鹏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特别流转金100万元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9%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山西天鹏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五、被告山西鑫天鹏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天鹏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鑫天鹏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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