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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红蜻蜓针织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032187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11民初5059号
    案号 (2019)辽0111执1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19-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红蜻蜓针织服装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沈阳市红蜻蜓针织服装厂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基数按6500000元,利率按年利率8.075%,自2016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之日止,已实际支付利息应予减去)。 三、万胜波、张艳娇对上述条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抵押财产,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瑰香街24-5号,建筑面积4477.42㎡房产(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82351)及土地使用权6667㎡〔苏家屯国用(2004)第000109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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