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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市亚丰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亚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664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302民初1638号
    案号 (2017)辽1302执2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18-04-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允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49.9万元,并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全部借款实际付清时止,按月利率9.3‰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朝阳市亚丰养殖有限公司就被告杨允苓上述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允苓、朝阳市亚丰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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