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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宝明光学眼镜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11X0****97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1民初6688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37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1-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庄铭徽、徐州市宝明光学眼镜厂尚欠原告郭春培货款本金31780元。被告庄铭徽、徐州市宝明光学眼镜厂自愿于2020年12月28日前偿还原告郭春培货款本金3000元;2021年1月28日前偿还原告郭春培货款本金3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郭春培货款本金3000元;于2021年3月28日前偿还原告郭春培货款本金3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郭春培货款本金19780元;二、利息以本金317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庄铭徽、徐州市宝明光学眼镜厂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三、被告庄铭徽、徐州市宝明光学眼镜厂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郭春培有权就被告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被告庄铭徽、徐州市宝明光学眼镜厂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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