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宝明光学眼镜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11X0****9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6688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37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庄铭徽、徐州市宝明光学眼镜厂尚欠原告郭春培货款本金31780元。被告庄铭徽、徐州市宝明光学眼镜厂自愿于2020年12月28日前偿还原告郭春培货款本金3000元;2021年1月28日前偿还原告郭春培货款本金3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郭春培货款本金3000元;于2021年3月28日前偿还原告郭春培货款本金3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郭春培货款本金19780元;二、利息以本金317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庄铭徽、徐州市宝明光学眼镜厂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三、被告庄铭徽、徐州市宝明光学眼镜厂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郭春培有权就被告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被告庄铭徽、徐州市宝明光学眼镜厂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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