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零点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68166****08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6民终235号 |
案号 | (2020)辽0681执22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9)辽0681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袁中广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东港市人民法院(2019)辽0681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丹东零点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袁中广借款本金300万元,并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三、丹东零点牧业有限公司、尚尔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袁中广借款本金300万元,并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520元,由被上诉人丹东零点牧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520元,由被上诉人尚尔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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