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规自然罚决南字[2020]第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向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14126605元×10%=1412661元(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贰仟陆佰陆拾壹元整,工程造价依据吉林瑞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富裕地块二?C地块项目40#、41#、42#楼工程造价编制报告》);(三)在整改到位之前,责令当事人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1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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