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中浩泰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606****699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1民初685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2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中浩泰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292124元、期内欠息1727626.11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2921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27626.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律师代理费795695元;二、对被告无锡市中浩泰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被告江苏忠润福茂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倪焕忠、朱秀琴、冯澄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8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锡市中浩泰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忠润福茂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倪焕忠、朱秀琴、冯澄宇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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