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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中浩泰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澄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8456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1民初3036号
    案号 (2017)苏0211执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日期 2017-02-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杰程富浩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期内欠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按年利率6.003%计算)、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03%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03%计算); 二、被告江苏杰程富浩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7800元; 三、被告无锡市中浩泰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王烽、冯澄宇、倪焕忠、朱秀琴对被告江苏杰程富浩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222元,由被告江苏杰程富浩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中浩泰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王烽、冯澄宇、倪焕忠、朱秀琴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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