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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658****377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06民初2062号之四
    案号 (2021)豫0106执1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2-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汪白妮利息40000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汪白妮利息40000元,于2021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汪白妮利息48333元(上述128333元系被告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的欠息); 二、被告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汪白妮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0年11月16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该借款本金250000元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汪白妮借款本金250000元以及利息(该利息自被告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项偿还借款本金义务的次日起,以本金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该借款本金250000元之日止); 四、被告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汪白妮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被告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三项偿还借款本金义务的次日起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该借款本金250000元之日止); 五、被告河南银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汪白妮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被告河南银盛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履行本调解协议第四项偿还借款本金义务的次日起,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该借款本金250000元之日止); 六、若被告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自任何一笔逾期之日起,被告河南银盛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一次性清偿原告汪白妮利息128333元,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0年11月16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约定义务不再履行,被告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部分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扣; 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4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汪白妮自愿负担2500元,被告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9934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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