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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银罚决[2016]第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1
    决定机关 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法定代表人 俞建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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