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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潼工商处字〔2016〕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消除影响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5
    决定机关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陈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