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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凯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665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991号
    案号 (2021)粤1971执恢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2-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凯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9182008.52元及罚息(截止2015年6月20日,罚息482653.52元,后续罚息按年利率10.92%对逾期本金计收,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就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湖南省凯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创一路北向、创四路南向的国用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江国用(2013)第1614号)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或拍卖的、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余额5716843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就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湖南省凯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创一路北向、创四路南向建筑物厂房一栋、二栋、三栋、四栋、五栋、六栋(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江华房权证沱江字第0130210号、江华房权证沱江字第0130211号、江华房权证沱江字第0130212号、江华房权证沱江字第0130213号、江华房权证沱江字第0130214号、江华房权证沱江字第0130215号)及证号为江国用(2013)第161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或拍卖的、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余额34359495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杨云海。马永红队被告东莞市凯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813.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负担30.75元,被告东莞市凯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凯盈科技有限公司、杨海云、马永红负担14478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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