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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凯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海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665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502号
    案号 (2017)粤1973执9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2
    发布日期 2018-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凯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归还贷款本金33799833.5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分别按14000000元以及19799833.53元两笔本金,依照《授信协议》、《借款借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止,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分别1726749.18元、4315227.94元、511385.74元); 二、限被告湖南省凯盈科技有限公司、马永红、杨海云对被告东莞市凯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602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负担2元,被告东莞市凯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凯盈科技有限公司、马永红、杨海云负担211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凯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凯盈科技有限公司、马永红、杨海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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