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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0068****07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003民初295号
    案号 (2020)辽1003执2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9200388.5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辽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30元,原告辽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5553.01元,被告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3176.99元,鉴定费10万元由被告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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