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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0068****07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539号
    案号 (2019)辽1003执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047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17日始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银行利息;同时原告给被告开具相等额发票。 二、被告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质保金2254536.0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17日始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银行利息;同时原告给被告开具相等额发票。 三、驳回原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它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50元,原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担20283元,被告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5067元。反诉费60100元,反诉原告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3330元,反诉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担6770元。锦州衡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50000元,由反诉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辽阳天亿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鉴定费258000元,反诉原告辽阳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24672元,反诉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担33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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