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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台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圳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MA****4W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1民初893号
    案号 (2018)赣0721执9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8
    发布日期 2018-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台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展志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9812.59元及利息损失(以649812.5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展志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0元,减半收取89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80元,由被告江西台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90元,原告东莞展志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4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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