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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顺市监工罚(2020)1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1.11元;3.罚款322.22元。(共计483.3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4
    决定机关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