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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艺能影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7YHG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191民初2963号
    案号 (2021)浙0191执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艺能影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货款6 5 3 2 . 5 8元;二、被告浙江艺能影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 自2 0 2 0 年2 月1 6日起,以6 5 3 2 . 5 8 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 5 元,保全费9 4元,共计1 19元,由被告浙江艺能影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艺能影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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