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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10011****89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陕0304民初1544号
    案号 (2021)陕0304执恢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被告平凉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8日前清偿原告宝鸡市新义安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年息24%计算); 二、由被告平凉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8日前清偿原告宝鸡市新义安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15日至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年息24%计算); 三、被告周赞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平凉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赞龙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归还借款,则原告宝鸡市新义安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172元,减半收取125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86元,由被告平凉亚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赞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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