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自规罚字[2021]第20000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07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实,从2014年9月开始,当事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浣东街道高湖路北侧(万达广场与东远装饰城之间)处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临时用房。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2374.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650平方米。截止调查时建设程度为已完工。经国土空间规划和管制科确认,该处用地土地性质为耕地915.8平方米、林地550.2平方米、农村道路67.6平方米、村庄840.8平方米。该处2374.4平方米土地位于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面积量算图、现场照片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浣东街道高湖路北侧(万达广场与东远装饰城之间)处非法占用的2374.4平方米土地;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1650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915.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8316元,对非法占用1458.6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586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290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5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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